本网讯(唐文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故意将自己名下的的小轿车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近日,被告人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1月4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某赔偿吴某某人民币10.2万元,该院经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吴某某于2018年8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秦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尽快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被执行人不仅没有还款,在同年9月故意将自己名下一辆奇瑞小轿车,以1.6万元现金卖给他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将变卖车辆的款项用于其公司和个人开支,致使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无法执行。
同年11月,秦某某与吴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到期后秦某某仍未向吴某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给付义务,秦某某也拒不接听执行法官打的电话。
2019年7月22日,秦某某在亲人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7月23日其妻子代为向吴某某支付全部执行款。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采取还款等补救措施,蓬安法院对被告人秦某某进行了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自己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拒绝执行、躲避执行,妨害法院判决的正常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秦某某在亲人的规劝下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秦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