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 围绕着“理”与“协议”,家住射洪市太兴乡的勾某某和太兴乡某村4、7组的村民长期“吵”个不停。4月14日下午,在该村4组召开的一场执行普法活动,使这个争执多时的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承包堰塘起纠纷 赢了官司“输”了理
早在2007年3月,勾某某便与太兴乡某村4组、7组签订了《堰塘承包协议》,承包期限为20年,2016年3月,勾某某以两组村民填埋靠近堰塘的电杆田影响其养鱼为由诉至射洪市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其损失。
经法院审理,于2016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双方不存在违约事实,驳回了勾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承包协议虽仍继续履行,但双方的矛盾已由此产生。2019年1月,勾某某及其所雇佣人员黄某某到其所承包的堰塘捕鱼时,该两组村民认为其多年未交承包费,承包协议理应终止,集体阻止其打鱼,双方爆发了肢体冲突,致使村民姚某某受伤(此案经法院审理,已另案判决)。同年10月,勾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准解除承包协议,并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勾某某与两组村民之间矛盾无法调和,《堰塘承包协议》确已无法继续正常履行,遂判决解除《堰塘承包协议》,由勾某某于判决生效20日内捕捞承包堰塘中现有成鱼。
判决生效后,勾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本案涉及农村堰塘承包纠纷,在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前,某村村民委员会便做了大量工作,希望能化解矛盾,帮助勾某某实现权利,但当地村民认为与勾某某的承包协议早已终止,并存在有村民往堰塘投放鱼苗等情况,不应该再来捕捞。执行法官罗彪对此案进行仔细研判后发现,此案的焦点是两组村民对《堰塘承包协议》何时终止一直存在误解,勾某某虽赢了官司,但在两组村民心中却认为他之前的捕鱼行为不合理,因此心中不服。

善意文明来执行 化解矛盾真是好
“堰塘所在地的两组村民与承包人勾某某之间发生过较为激烈的矛盾冲突,加之村民们不明白法律相关规定,不懂法院生效判决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力,所以才导致本案始终无法顺利执行,胜诉权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
罗彪法官在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后,本着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决定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开展一次执行普法活动,希望可以化解因堰塘产生的纠纷,也使村民们能知法、懂法、守法、遵法,促进案件顺利执行。
4月14日普法活动当天,堰塘所在地近20余名村民前来旁听。当场,该案审理阶段的法官任帅再次宣读了该起纠纷涉及的两个判决,并向村民们讲解了《堰塘承包协议》的具体终止事由与确切时间。执行法官罗彪讲解了合同终止和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就村民们对本案执行中的疑问一一作详细解答。
普法结束后,村民们明白了法院判决结果以及相关执行规定的含义,但仍希望法院能考虑到双方冲突历史以及判决未涉及的矛盾,妥善执行该案。此后,申请执行人勾某某在见证法院为执行该案作出的努力以及村民们的态度改变后,主动放弃申请堰塘打鱼的执行内容,该案妥善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有话说
本案涉及集体矛盾纠纷,虽说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解决,但是这样反而会激发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利于邻里关系和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要求,此案通过执行普法活动来以案释法,既给村民们上了一堂法治普法课,使村民们真真切切获得法律知识,又能促进本案顺利执行,进而达到定纷止争的最佳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师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