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凌寒 张勤 记者 许尔斌)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21人涉黑案及其“保护伞”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李某涉黑案:21人获刑 最高刑期25年
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吸纳家庭成员等方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马某、李某柯、马某艳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岳某、邓某平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何某川、苏某平、韩某、姚某洪、许某、赵某、袁某冰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
该组织通过争夺西充消毒餐具市场、敲诈勒索开发商、非法放贷等手段非法敛财,具备了强大的经济实力,至案发时涉案财产已达6000余万元,并将部分财产用于组织的稳固、生存、发展。该组织还采用行贿手段腐蚀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护组织成员,打击竞争对手。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扩大势力和影响,共实施非法拘禁6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4起、聚众斗殴2起、行贿2起、非法放贷多起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多名群众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后,或远走他乡,或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群众心中形成了强烈的心理恐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西充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条件。
蓬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等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财产刑。
充当黑恶团伙“保护伞” 一民警获刑6年
被告人贾某某在西充县公安局晋城派出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9万元(含共同受贿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对明知是有罪的李某组织成员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究;积极参与李某拉拢司法工作人员寻求庇护的活动;当李某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遭到查禁时,主动出面说情,并采取利诱手段欲得到关照;不依法履行警察职责,对李某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放纵李某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犯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择一重罪处罚。
最终,贾某某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