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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法院:审理驳回一起反复想改名“转运”案
时间:2020-11-20 11:53:18  来源:

  本网讯(朱臻 记者 许尔斌)近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因为不喜欢身份证上的名字,南充市民李贵向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递交了一份再一起改名为李旺的申请,结果未受理。9月9日,李贵便将高坪分局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要求为其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李贵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李贵是一名30岁的男子,一直对自己名字不满,想改个“吉利”的名字,转转运。2020年6月11日,李贵来到户籍所在地高坪分局,以自身需要为由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然而,高坪分局经过审查,发现李贵曾用名李富,年满18周岁后已更改过一次姓名,便口头告知其申请不符合公安部等有关户籍管理文件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对高坪分局的回复,李贵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现自己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经深思熟虑后确定的姓名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高坪分局不批准改名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侵犯,遂将高坪分局告上法院。

  庭审过程中,高坪分局认为,李贵要求更改名字无特殊情况和理由,不符合相关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法总则》赋予了公民的姓名更改权,但必须“依照规定”,受到一定限制,并非绝对自由。《公安部下发的户口管理规范》作为全国户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更改姓名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没有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办理;有正当理由,以一次为限。本案中,李贵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于2009年已申请办理过一次姓名变更登记,再次申请违反 “一次为限”的规定,故被告拒绝为其再次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并无不当。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改姓名看起来是个人的事,但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成年公民已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对其更改姓名加以必要限制,有利于保持其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承办法官刘建菊耐心释法析理。本案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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