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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 蓬溪法院在行动
时间:2021-03-15 15:35:52  来源: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蓬溪法院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重点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人格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相关宣传资料,解答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明月法庭雷法官还前往部分商铺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

  过往的群众纷纷表示,通过这次普法活动学到很多法律知识,今后会好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2018年5月,四川省蓬溪县唐某通过淘宝平台花848元购买了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草粉及干叶,用于治疗奶奶高血压。货品外包装印有“防癌 抗癌 降三高”的宣传标语,随货品邮寄的介绍中均载明所属商品有预防或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包装上均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唐某向被告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反馈,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违禁生产的行为,已罚款1万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于2018年7月受到行政处罚。

  唐某要求被告按照价款的10倍进行赔偿,农业有限公司拒绝。唐某于2020年8月诉至法院。

  农业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2020年10月法院判决: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唐某赔偿金8,480元;唐某将其购买的涉案产品扣除已经食用的部分后退还给农业有限公司。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并注意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拒绝购买“三无”产品。

  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商家宣传语,不要偏听偏信,盲目购买。

  消费者受误导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制裁制假、贩假者,净化消费市场,保护食品、药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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