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嘉陵法院: “回锅油”火锅,有“毒”更有罪!
时间:2021-04-15 01:08:25  来源:

  近日,嘉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一男子为降低成本,多次将火锅里剩余的油进行回收炼制老油,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宣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与食品行业相关的活动。

  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开设“某某自助火锅店”并兼厨师。2019年11月中旬,因物价上涨,为降低成本,李某某明知火锅店不能使用回收老油加工销售给客人食用的规定,多次回收客人用完餐后火锅里剩余的油并将其偷偷炼制成老油,再把老油加入新油和佐料等制成火锅底料,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经群众举报,2019年11月21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自助火锅店”进行检查查获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证,李某某共炼制老油近6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节省原料、降低成本、提升火锅味道,将回收废弃的食用油脂再次加工生产后,掺入给顾客食用的火锅中,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考虑到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嘉陵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

  ( 陈梅)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