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法院民三庭受理刘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刘某为证明其在工地施工受伤骨折,提供了一份门诊资料和一份住院资料,两份资料的时间一前一后,其中门诊资料中包含一张DR片,当时的门诊医生未明确有骨折,刘某后住院通过MRI检查出骨折,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便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提出刘某不是在工地上施工受伤入院,应当是门诊后二次受伤加重造成的病情,不属于承保范围,遂决定不予赔付。
为查明门诊当日对刘某所做的DR片中是否能看出骨折,承办法官先是电话联系了几个骨科专家,各执一词,后实地走访了营山县人民医院、营山县中医医院、营山县身心医院的骨科医生,得到的建议是不同医生因为技术水平和主观判断等原因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加之当时的光线和环境等客观因素也会影响判断。承办法官遂决定再次到蓬安县中医医院找当时的门诊医生和住院医生进行确定,得出刘某受伤确实是门诊当天在工地上施工的时造成的,最终促成了调解。(董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