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网友爆料:
自己是16年兵龄,21年党龄的退伍军人。2012年10月,南部县蜀北街道办、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自己家协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将老房子拆了,用于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出售。协议中明确了还房的标准,还房时间(18个月),地点,期限,人数等。按照规定,2018年就开始还房,但蜀北街道办给的还房数量与协议相差甚远。

网友陈述:我们向南部县信访局反映,信访局又转蜀北街道办办理,政府让我们司法维权。
2021年3月该案由西充县法院开庭审理,去年7月中旬收到判决书,法院驳回我们要求按协议履行,撤销了蜀北街道办的还房决定。限定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个月内依法重新做出安置还房决定,南部县自规局对此不履行,律师多次沟通无果。至此,已经过半年多了。

针对上述网友反映的情况,我们与自规局取得联系,对方表示该事情属于蜀北街道办负责。
蜀北街道办给出回复:判决第三条内容为:限被告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拆迁安置还房决定。此条非常明确,需要自规局作出安置还房决定,只要有自规局的拆迁安置还房决定,办事处将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