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一企业一法官”活动,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筑牢企业信息安全防火墙,5月13日,遂宁市安居法院将巡回审判开进鑫宇自来水有限公司,公开审理被告人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该公司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受邀的区内各界企业代表3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唐某利用职务便利,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了指控,并出示了相关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法庭综合唐某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庭审结束后,各企业代表纷纷表示,“大家都说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都在‘裸奔’,通过现场观看庭审,我深受震撼,也备受启发,原来泄漏客户信息不仅是违法犯罪,还要被判刑。在以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更要主动保护好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外部利益所诱惑,做一个有底线、有原则的人。”
副院长尹晓鸿表示,把巡回法庭开进企业是安居法院落实“一企业一法官”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对企业重点岗位职工进行警示教育,让他们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更加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企业良性运转打下坚实基础。下一步,安居法院将结合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工作,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和职能保障作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以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