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遂宁市首例危险作业罪在大英县法院公开宣判。
202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其购买的三辆二手面包车分别改装成可存储约1000升汽油的加油车,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朱某某以人民币5.25元/升的价格先后向他人购进约60余万元的车用汽油存储于其改装后的面包车内。后其驾驶存有汽油的面包车到县工业园区嘉创产业园、火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进行流动加油。

2021年8月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勘查发现朱某某改装后的面包车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经鉴定其所卖车用汽油所检项目合格。
大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3000余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车辆及汽油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将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手段,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英法院温馨提醒: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下,进行买卖、运输、储存汽油均是违法行为,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汽油,勿因贪小便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