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
 
坚决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禁毒战争
——射洪法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通报会
时间:2022-06-29 19:15:34  来源: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

  6月28日上午,射洪法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通报会,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唐伟民主持会议,民主与法制网、四川法治报、中国网、市融媒体中心等应邀参加。

  会上,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杰通报了射洪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射洪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2019年至2021年,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95件,打击毒品犯罪人员140人次,均被判处实刑,无一适用缓刑。

聚合人才优势,提高审判水平

  院党组高度重视打击毒品犯罪,组织干警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更新知识储备,增进审判经验;及时对毒品犯罪案件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提炼审判经验;落实院庭长带头办大案要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严格落实“四类案件”院、庭长监管机制,严格做到层层把关。

聚力重拳出击,加大惩治力度

  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从重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做到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纠缠,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年来,射洪法院审结的毒品案件无一冤假错案,无一人超期羁押。

聚焦质效提升,推动规范审判

  近年来,对被告人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案件,一律适用庭审实质化,召开庭前会议10余件次,尽可能将争议解决在开庭前。同时,对于主张具有影响量刑重要情节的,及主张非法证据排除的,通知侦查人员出庭3件次。

聚能宣传发动,拓展禁毒宣传

  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组织干警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开展禁毒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同时,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用鲜活的例证说明毒品的危害,为增强群众的禁毒法治观念、强化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履职尽责。

  在通报工作后,刑庭庭长袁小艳同志现场发布了3个典型案例

文某贩毒案

身体残疾却多次贩毒

彰显从严打击决心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4日,文某(系吸毒人员,肢体残疾贰级)先后两次将冰毒少量贩卖给黄某、王某。2020年11月2日,吸毒人员谢某前往射洪市官升镇文某住处,将500元现金交给文某欲购买冰毒,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

  当日,公安民警在文某住处搜查出白色晶体可疑物37.01克、红色药丸0.11克,以及小型电子秤、透明密封袋、冰毒吸食工具等物品。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文某住处搜查出的白色晶体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与麻古成分。

  射洪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文某在其住所地实施了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文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3日期间,先后五次向吸毒人员文某、邓某、何某贩卖冰毒少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且在监视居住期间仍向他人贩卖毒品,不属初犯、偶犯,应当从重处罚;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在量刑时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残疾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文某在2010年左右因车祸,双腿高位截肢,丧失了对生活的希望,开始吸食毒品,逐步发展到以贩养吸。文某涉嫌贩卖毒品,因身体残疾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仍然继续贩卖毒品,虽然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认罪表现,经组织诊断其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但考虑到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监视居住期间仍然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社会危险性较大,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对其不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毒犯罪的决心。

杜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坚决惩治农村毒品问题

守护无毒家园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杜某改造自有的射洪市某村旧房,并伙同张某购买水泵、蒸汽锅炉、煤砖炉等大量生产制毒物品的设备。其后,杜某先后数次以800元/天的价格通过药材搬运工人蒋某雇用黄某、杨某、刘某、李某、秦某等多名药材搬运工人到案涉旧房,由张某安排实施清理、浸泡麻黄草等行为。同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在该旧房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异常,怀疑为制毒窝点。

  经勘验、搜查,查获已使用的废弃麻黄草27240千克和含麻黄草成分的液体、生产制毒物品工具(部分检出麻黄碱成分)。经查,杜某安排运送至其旧房的麻黄草共计9540千克。蒋某违法所得4000元,杨某违法所得3200元,刘某违法所得1800元,李某违法所得800元,秦某违法所得1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最终,法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其余六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后,杜某等人提起上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禁毒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将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等犯罪活动转向农村地区。深入推进农村毒品问题专项治理,遏制毒品犯罪向农村地区蔓延,是禁毒严打整治攻坚战的重要工作内容。本案罪犯杜某为谋取不法利益,雇佣药材搬运工人在农村生产制毒物品,虽至案发时,被告人尚未生产出制毒物品,但仍然受到法律的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注重打击制毒源头犯罪,推动构建绿色无毒新农村、助力乡村振兴的决心。该案也警醒相关行业的务工人员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严防被雇佣、诱骗从事涉毒活动,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金某、杨某贩卖毒品案

想以“零口供”脱罪的希望破灭

  基本案情

  金某、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均系吸毒人员。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金某、杨某在射洪市城区先后分五次贩卖毒品约2.28克,获款共计人民币1592元。2020年7月6日22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射洪市城区铁塔街一白色轿车内抓获金某、杨某,从轿车及其住所内搜查出可疑晶体状物品共39包。经鉴定,其中22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19.01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后,金某、杨某提出上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作无罪辩解辩护,被告人为零口供。所谓“零口供”, 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鉴于毒品的危害性,我国对毒品犯罪长期持从严从重惩处的态度,贩卖人员及吸毒人员从以前明目张胆进行毒品交易,发展到现在手段越发隐蔽。就本案而言,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在交易中均仅有自己一人,而作为贩卖方的二人又具有特定关系,属情侣,金某在侦查阶段尚供述了极少部分贩卖毒品事实,在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完全翻供,而杨某从头至尾则避重就轻,就贩卖的事实基本未作有价值的供述。故对于不认罪的毒品犯罪案件,应综合被告人的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人际交往圈、有无吸毒、贩毒史、经济来源等,结合在案证据综合予以分析判断。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