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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调岗被开除!遂宁大英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
时间:2023-11-29 15:21:49  来源:

  近日,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涉劳动争议的案件,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双方就调岗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在员工休假期间又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甲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某的工作岗位为实验员,实行月工资制,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岗位工资500元、保密工资500元、电话费补助100元,并按16元/天的标准提供出勤日餐补。2023年6月20日,公司向甲某发出调岗通知,将其从实验员岗位调整到生产部岗位,甲某拒绝调岗。2023年6月21日,甲某申请从6月25日至6月27日调休,公司表示同意。同月25日,公司经理通知甲某尽快到新岗位报到。同月30日,公司经理向甲某发出辞退通知。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甲某向大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8月8日,大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甲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亦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且无证据证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劳动者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法定情形,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拖欠的工资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宣判后,案件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对判项内容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得好不好,关乎企业的健康发展。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基于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现象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后在劳动者正常休假期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该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甲某的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亦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且无证据证明存在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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