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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破执行僵局,能动司法解民工“薪愁”
时间:2023-12-28 22:33:28  来源:

  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向某申请执行阆中某超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时,被执行超市停止经营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定代表人杨某通过“躲猫猫”、“玩失踪”规避执行。

  对此,阆中法院执行局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谋划,积极充当民工的“贴心人”,解决百姓法律上的“烦心事”,引导弱势群体追加未出资股东杨某为被执行人,迫使其主动现身,及时为群众兑现 “纸上权益”。

  案情回顾

  阆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阆中某超市支付向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共48,62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阆中法院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但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超市法定代表人杨某均无音讯。阆中法院决定前往超市经营场所展开实地调查,却发现超市大门紧锁,早已人去楼空,更无从知晓杨某下落,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执行过程

  期间,执行法官在多方走访调查中得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杨某认缴出资1,000万元,目前并未实际出资,执行法官便及时引导申请人追加超市股东杨某为被执行人。向某提出申请后,阆中法院快速审查并依法裁定追加杨某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某在注册资本1,000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执行法官依法将股东杨某列为共同被执行人,全面查询杨某财产线索,最终成功冻结其账户资金。在阆中法院有效震慑和高压态势下,原先“事不关己”的杨某突然现身到庭,主动同申请人协商化解,并协商以48,000元了结本案。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民生案件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阆中法院始终立足“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转换思路、主动谋划,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怡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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