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用多元化解机制,借力基层组织,成功促成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和解结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5日19时,彭某某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由大英县隆盛镇某村向大英县隆盛镇场镇方向行驶,途中撞到路边行人王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某倒地受伤、车辆部分受损。大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伤情经历多次治疗,产生大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2023年9月,王某某就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彭某某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5日,大英法院作出(2023)川0923民初2076号判决,内容为:彭某某赔付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21231.9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某并未按期履行相应义务,王某某向大英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该案。
执行过程
2024年1月11日,大英法院对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开展了线下财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彭某某本人患有慢性病,无稳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与家人共有一间街房,房屋陈旧,全家共10人在该房屋居住,其中包括91岁高龄的父亲和年仅1岁的孙子。若启动房产处置程序,变现的可能性较小,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执行法官对彭某某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及周边邻居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双方原住址相距不远,同时执行法官了解到曾任社区书记的龚某在当地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经常帮村民调解矛盾纠纷,深受当地群众的信任。执行法官遂邀请龚某参与该案调解,经调解,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彭某某的家人共同筹款,向申请人支付6万元,不足部份申请人予以放弃。三天后,在执行法官见证下,彭某某及家人当场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本案正式终结结案。
法官寄语
“枫桥经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基层治理实践,其核心和精髓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枫桥精神”拓展到执行难综合治理领域,要求执行法官转变执行理念,发挥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力量,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促成“案结”向实现“事了”深化,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