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执行干警一直都在尽忠职守早出晚归地搜寻,东奔西走地查探。但正如医院无法包治百病,执行同样也会碰到“疑难杂症”。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执行不能≠执行难
“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比如,被执行人故意逃债下落不明,难以查找下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查控困难;查封财产难变现等等。即我们平时听得最多的“老赖”就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原因。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就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识别和防范。
法官支招: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是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在交易前充分调查和慎重考量潜在的交易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比如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查看借款人或者交易方在人民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尤其注意警惕和防范与已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交易,源头规避风险。另外,争取让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二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如陷入诉讼,尽早在诉前、诉中或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防止对方恶意处分或转移其财产,提前控制涉案财产。
三是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执行线索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作为与被执行人有过交集的申请人,有着辅助执行的天然优势。申请人可以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应收债权等。
四是报告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阆中市法院已开通24小时值守的执行110线索举报热线,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线索的,请立即拨打0817—6277110。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看待和区分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请多一份耐心与信任、理解与支持
执行法官
一直在路上!
(赵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