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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 套牌车辆终落网
时间:2016-08-30 11:04:57  来源:本网原创

 

网讯(苟丽 记者 冯涛)8月11日17时34分,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接到市民报警电话:“有人套我的车牌,被我发现了,我现在在代市蓝天加油站旁边,请你们派民警过来处理。”
据介绍,交警三大队接到报警后,高度重视,立即驱车前往案发地点。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发现一辆号牌为川X20**1的黄色重型自卸货车和报警人张某以及另外一名中年男子。
民警通过现场简单询问明白了案件的大致经过:张某,男,代市人。8月11日17时许,从家里出发到代市场镇转路,行至省道304线(邻隧道)105公里500米(代市蓝天加油站旁)处路段时,偶然发现一辆号牌为川X的重型自卸货车,所悬挂的机动车号牌和自己去年丢失的号牌很相似,经过仔细对比后,张某确认这就是自己的号牌,张某意识到自己被套牌了,于是果断打电话报了警。刘某系该车车主。

民警现场取证完成后,立即将张某和刘某带回大队进行进一步询问。民警要求套牌车主嫌疑人刘某出示其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时,刘某未能出示,经过四川省人口信息系统和交管综合平台查询发现:刘某,男,前锋人,目前尚未取证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8月11日17时30分许,驾驶套牌车川X20**1号重型自卸货车经过省道304线(邻隧道)105公里500米(代市蓝天加油站旁)处路段时,准备加油,被原号牌车主张某现场发现。刘某称川X20**1这块号牌是自己捡到的,不是偷的,称自己也不知道,但对自己悬挂他人号牌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1项的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款之规定,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5000元。等待刘某的不仅将是巨额罚款,更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交警提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切勿贪图便宜,违反法律法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有违法终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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