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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嘉陵警方侦破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案
时间:2016-11-14 14:58:58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高波)今年以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治安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大力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在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613日中午,嘉陵区民爆公司应嘉陵区大通镇赵子河水库八标段三清观隧道工程项目部要求,配送了乳化炸药36千克、导爆雷管43发、电雷管2发至该工地。工地爆破员岳某某接收后将炸药和雷管保存于工地的炸药防爆箱内。因为当日该工地缺水缺电,放炮用的炮眼未准备好,固13号未能进行施爆作业。
按照规定,工地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当天报告民爆公司并将炸药和雷管退回公司库房,爆破员岳某某和工地临时负责人陈某某考虑到退库会产生运费,而炸药和雷管继续存放于工地防爆箱内会被公安检查到处罚,于是岳某某和陈某某商定,于614日下午伙同工地另一负责人罗某某,一起将乳化炸药36千克、导爆雷管43发、电雷管2发从工地防爆箱内取出。由陈某某驾驶铲车,在岳某某和罗某某协助下,将乳化炸药36千克、导爆雷管43发、电雷管2发埋藏在了离施工隧道口约10米元的沙堆内。
615日,岳某某考虑到炸药和雷管一起埋放容易爆炸,于是独自去沙堆将导爆雷管43发、电雷管2发单独挖出,另行埋藏在工地临时工棚后约3米的岩石缝中。616日,该工地进行补炮作业,岳某某、陈某某和罗某某将埋藏的炸药和雷管分别取出1.6千克、导爆管8根、电雷管2根用于作业。用剩的34.4千克乳化炸药和35发导爆雷管依旧埋藏在沙堆和工棚后的岩石缝中。620日,嘉陵公安分局民警在埋藏炸药和雷管的现场起获乳化炸药34.4千克、导爆雷管35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至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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