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突发疫情防控工作,最大力度控制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二、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防控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明知自己患有突发传染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
三、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生产、制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四、以疫情防控名义,采取编造募捐、救助或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等手段诈骗公私财物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存在擅自组织开展聚集性活动、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经营单位擅自营业等行为的。
六、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谎报警情、疫情,编造传播涉疫谣言或者明知是涉疫谣言,故意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未经批准阻断交通、拦截交通工具,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十一、挪用、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损毁涉疫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号召全市人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积极落实党委政府防控疫情的各项措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共同维护全市良好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遂宁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