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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船山公安普及《民法典》之高空抛物的危害及民事和刑事责任
时间:2020-09-08 17:15:01  来源:

  本网讯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但遗憾的是,严厉的惩处、高昂的赔偿并没有让有些人警醒。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问题涉及哪些民事或刑事责任呢?据遂宁市船山区公安系统接到的高空抛物类警情统计,船山区近年来高空坠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筑物外部结构,如墙体、窗户及广告牌、灯箱等脱落;二是高层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失手掉落的手中物件;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杂物、晾晒的衣物、悬挂物等。

  可能有人会认为,一个餐盒、一根香蕉皮、一个螺丝钉能有多大的威力?殊不知,高空坠物的危害程度惊人。根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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