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营造健康、和谐、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养犬管理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实行养犬登记许可制度。凡在城区内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养犬管理规定,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养犬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登记和年检,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成年犬只体高不超过35厘米)。
三、其他规定。1、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或者陪伴牵引。2、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3、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4、不得遗弃、虐待犬只。5、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6、发生犬只伤人时,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7、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五、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
射洪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