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安
 
射洪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3-10-18 09:53:29  来源: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营造健康、和谐、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养犬管理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实行养犬登记许可制度。凡在城区内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养犬管理规定,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养犬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登记和年检,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成年犬只体高不超过35厘米)。

  三、其他规定。1、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或者陪伴牵引。2、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3、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4、不得遗弃、虐待犬只。5、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6、发生犬只伤人时,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7、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五、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

  射洪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7日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