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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仪陇男子因盗窃蹲狱一年 刑满释放不到一月重操旧业
时间:2016-02-29 10:18:44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鲜冰英)男子因盗窃摩托车触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为了能够轻松、快速地“挣钱”,竟重操旧业。近日,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强(化名)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兵(化名)、黄超(化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5年6月至8月,因盗窃摩托车触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张强,在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为了能够轻松、快速地“挣钱”,张强窜至仪陇县新政镇重新干起盗窃电动车的勾当。
此次系列盗窃案较之前的盗窃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被市民称为“电动车大盗”的张强利用夜深人静之际,在新政镇各个小区和街道上伺机寻找盗窃目标,在找到合适目标后便运用其掌握的开锁技术和剪搭线路技术轻松打开电动车辆,对于较难打开的电动车则采用撬砸车锁的方式实施盗窃。
短短近三个月时间,张强先后在仪陇县新政镇疯狂地盗窃各式电动车总计26辆,被盗的26辆电动车均为失主新买电动车辆,经鉴定总价值达7.5万元,盗窃成功后,张强分别联系跑运输的王兵和经营电动车的黄超二人。王兵在明知张强的电动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连夜将被盗电动车运到南充市顺庆区,在南充市顺庆区经营电动车的黄超对王兵运输来的电动车全部予以收购。三人密切合作形成了“盗、运、销”一条龙的犯罪模式。
仪陇检察院承办人认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兵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运输,情节严重;黄超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防盗警惕性,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尽量给电动车安装报警装置或将电动车停放在车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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