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检察
 
积极促成刑事和解 当事双方和好如初
时间:2016-11-09 15:40:03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蒋代洪 张雯婷)昔日一起在工地上并肩作战的同事、邻居,因一言不合便冲动做出了伤害对方的举动。近日,射洪县公安局依法将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陈某是一名工地上的瓦工,与本案被害人王某在同一个建筑工地上班。今年5月20日,陈某与王某还是像往常一样,一起到工地上干活。两人在工地电梯往上运输材料,当电梯至19楼的时,陈某左脚刚跨进电梯,王某一时没注意便关了电梯的铁网门,当时就把陈某摔倒了,左脚挂伤,出了血。王某连说对不起,但陈某不依不饶。于是两人便发生了口角,陈某一时情急就打开自己随身携带的开水杯子,将开水向王某泼去,导致王某面部、胸部多出被烫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后陈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双方系同事、邻居,之前关系较好;双方发生的纠纷系偶然因素引起的,并无其他深层次矛盾;陈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愿,有自首情节;陈某无前科劣迹;经承办人讯问陈某,其表示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但仍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考虑到以上几点因素,承办人认为该案应促成双方刑事和解,并组织双方进行不下三次的调解,最终双方在检察机关的促成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陈某赔偿被害人王某3万余元,王某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免予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最后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的情况,对陈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双方对检察机关作出的调解工作和不起诉决定表示满意,并表示双方一定会和好如初。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人们会因为生活中的点点矛盾而大打出手,对别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自己也会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追究。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