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潘丽琼)5月4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携手营山县晨光公益团队实施国家司法救助,被救助者系因故意杀人所致的“事实孤儿”李某某。
被救助人李某某,男,现年5岁,家住营山县某镇某村。本是有父母的爱与陪伴,无忧无虑地快乐成长,但这一切已成为过去,时间定格在2017年1月29日,就在这一天李某某成了“事实孤儿”。
2017年1月29日,被救助人李某某父亲李奎与李某某母亲王淑芳、任庆在营山县城街道发生争吵,李奎即用携带的菜刀将王淑芳、任庆砍伤,王淑芳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任庆送医院抢救仍在治疗中。现李某某父亲被关押,母亲已死亡。在审查起诉阶段该案承办人发现李某某的情况,立即将相关资料移送控告申诉科。
经调查发现:李某某现年5岁,母亲死亡,父亲在押,其爷爷已死亡多年,奶奶已改嫁,不愿接受监护义务,其外公外婆也不愿监护,只能由曾祖母罗琼英监护,由于罗琼英年事已高(现年73岁),无经济来源,李某某经常生病,生活非常困难。
鉴于该案情况特殊,建议给予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10000元,建议当地政府为李某某依法解决低保或给予临时性救助,邀请营山县晨光公益团队对其持续关爱,晨光公益团队的叔叔阿姨们为他送来书包、文具盒、故事书,并准备了大米和食用油等。
今年,营山县检察院提出建“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实现检察工作与群众工作的深度融合。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与九部门的《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联合公益团队等单位开展立体式主动上门救助,全方位服务群众,为刑事被害人切实解决困难。(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