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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检察院延伸抗诉触角,自首情节由适用从轻处罚改判减轻处罚
时间:2017-07-10 10:41:11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陈明远)近日,由射洪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胡某信用卡诈骗一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射洪县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成功改判。
射洪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48月至20151月,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或身份信息,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太和大道分理处等3家银行,骗领4张信用卡并大量透支。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61959.37元。被告人胡某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射洪县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射洪检察院对刑事判决书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错误,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轻罪重判,导致量刑畸重。被告人胡某系自首,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归还所欠信用卡资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胡某的自首情节适用减轻处罚,而不应适用从轻处罚。射洪检察依法向遂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获遂宁市检察院支持。
遂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该案一审判决刑期虽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进行了从轻处罚,但射洪县检察院从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出发,认为对被告人胡某的自首情节应当适用减轻处罚,提出抗诉,获成功改判,延伸了抗诉触角,彰显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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