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任高明)近日,南部检察院公诉部门因对一起案件的被害人伤情鉴定有疑异请求技术部门进行审查,经了解,该案系李某与马某因停车纠纷引起,李某将马某脸部多处抓伤,鉴定结论为轻伤。该案移送起诉后,李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伤情鉴定不准确,疤痕长度的计算有问题。
该院技术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请求市院法医共同审查,经审查,马某伤后面部有多处条状瘢痕,边界清楚,长度累计19cm,中心区疤痕未达到5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原鉴定意见正确。支持提起公诉,据后了解,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