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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检察院联合三单位共同出台《顺庆区关于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移送标准暂行规定》
时间:2018-03-21 12:45:06  来源:本网原创
  本网讯(罗晓敏 记者郭建坤)为及时有效打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程序,避免发生失职、渎职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顺庆区实际,今年3月5日,该区检察院与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共同会签了《顺庆区关于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移送标准暂行规定(试行)》、《顺庆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打击合力,依法办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建设。

该《意见》共有六条,对各部门职责提出了细致的要求,并附上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其中区安监局负责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发现明显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线索时,应当24小时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并做好现场保护和证据保存,同时,移交相关资料。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抄送检察院,并把案件情况及时录入“两法衔接”平台。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阻碍公务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行侦办打击;对明显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可能引发暴力执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必要时应当提前介入;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在安监局通报线索或移送案件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对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要及时立案查办。

检察院负责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检察院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对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告知案件办理的安监局和公安分局。对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判决但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监局应当依法查处。

此外,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起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规范有效的打击、预防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保障顺庆区安全生产,还制定了《顺庆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情况,解决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每年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打击重点;共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打击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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