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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上街参与义务劝导文明交通 市民为检察机关创新举措点赞
时间:2018-05-28 10:27:14  来源:

 

本网讯(张飞 )“通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方式对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人员进行帮教,是我们检察院今年的一项重要创新工作,旨在帮助涉案人员改善对醉酒驾驶的认知状况,从而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南部县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谢恩春说。近日,该院将醉驾涉案人员杜某某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纳入审查起诉考量,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管理服务,这在南充全市尚属首例。
据介绍,2017年12月2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吃饭时共饮用约3、4两50度的散装白酒,随后又抱着侥幸心理驾车被民警当场挡获。经血样检验,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罪(醉驾)的量刑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醉驾入刑有所松动,但是综合近年来南部县危险驾驶案现状,其中醉驾案占比95.6%。很多涉案人员法律认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强。明知醉驾违法,却高估自己的认知状态,认为自己很清醒、能够保证不出事,结果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有鉴于此,为起到惩戒教育作用,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探索将醉驾涉案人员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纳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量,并联合县法院、公安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将醉驾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条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主要是无偿定量的交通秩序劝导活动),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杜某某醉驾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符合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落实不起诉决定的要求。日前,在检察机关的安排下,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签署同意参与社会服务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区域义务劝导文明交通,提供社会管理服务。
通过参与社会服务,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认识到了醉驾的危害,并深刻地认罪悔罪,他反省道:“通过这几天的社会服务,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认罪悔罪,以后会时刻警钟长鸣,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周围群众对检察机关该项创新举措表示赞赏,市民范先生表示:“检察机关这种创新举措给了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改善了该区域的不文明交通行为,最重要的是对市民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提醒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要做到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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