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棕贤)近日,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胡某旭申请某汽修厂对其工伤赔偿款的执行案件监督完毕,联合法院为当事人追回工伤赔偿款三万余元,维护了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2015年,年仅16岁的胡某旭在宝兴县某汽修厂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务工时右手指不幸受伤,经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后属十级伤残,因赔付未能达成一致,胡某旭向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赔偿金额,申请人胡某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0月,宝兴县法院为其执行了一万三千元执行款,余款一直未按约定履行。胡某旭及家长向我院申请监督本案执行情况后,未检干警及时调取该案件执行卷宗,不断向办案法官了解本案执行进展。7月18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通知到法院,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做思想工作,通过法检干警共同释法说理,被执行人现场全部支付了剩余执行款三万余元。拿到剩余执行款后,申请人胡某旭的父亲连声对我们说:感谢检察官、感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