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程海波)依照高检、省、市检察院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在押人员屡屡反映的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具体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工作,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南部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了首个《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暂行办法》,填补了该县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法律空白,着眼于在押人员入所的关键点,初步实现了侦查讯问监督全覆盖。该项规定共十八条,从四个方面具化了核查工作。
一是规定了核查工作的案件范围。结合司法实践和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扩大监督范围,明确了核查工作的三种案件类型: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涉黑、涉恶、涉恐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嫌疑人主动提出有刑讯逼供情形的案件。
二是确定了核查工作的启动方式。实行“两方式、双节点”的启动方法,“两方式”:公安机关通报启动和嫌疑人主动提出启动。“两节点”:对于公安机关通报启动的案件要求办案单位在涉案嫌疑人刑拘后3日内和移送起诉7日前书面通报驻所检察人员。将核查工作前移,进一步明晰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各自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监督的精准化、精细化。
三是明确了核查工作的办案原则和方式方法。核查工作坚持“一人一案、程序化办理”的原则,实行受案、核查、审结与建议案件化。同时明确了核查工作应在受理后5日内完成,明确了核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涉嫌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等方法。
四是规范了核查工作的结论及处置方法。对于调查的结论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对于发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对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但又难以查证属实的,发出《疑似非法证据提示函》,建议本院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予以重点审查。同时,规定了公安机关异议复议程序以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