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吕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今年7月的某天晚上,王某驾驶小轿车,以62-75km/h的速度从安居区人民医院出发沿梧桐路行驶时,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与沿路边行驶的吴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搭乘三轮车的吴某之女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当事人王某和吴某分别例行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因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超速行驶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近日,安居区检察院对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予以受理,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