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指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一贯方针,这一点丝毫不会动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检察职能融入到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中去,积极探索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
2016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民营有制经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民营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2018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在民营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为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划清了红外线。民营经济是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营造出健全的法治环境,才能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最大限度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有力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犯罪,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既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与时俱进,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
一、转变观念,切实增强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依法保护民营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加强对民营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明确规范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中,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民确了依法办案与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界限,明确了涉民营企业个人案件与单位犯罪的界限。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支撑的重要元素,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首先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确立公有制企业与民营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的观念,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新动向,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把打击、预防、监督、宣传等方式手段融于服务企业的整个过程。通过打防结合,大力开展预防工作,使 民营企业了解检察机关,也使检察机关深入民营企业,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
二、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针对目前民营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环境,基层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一)要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出现黑恶势力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垄断砖沙石料销售、敲诈勒索收“保护费”、无理阻扰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要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中作到三个快:快立、快捕、快诉。即:对民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诉的案件要尽快立案;对有损于民营有制企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民营有制企业内部的侵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达到批捕条件等要进行快捕;在接到侵犯民营有制企业各种犯罪的审查起诉案件,应立即召集优秀公诉人办理此类案件,做到快诉,同时与法院联系沟通,进行快审快判。
(三)要与公安机关、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案件时,在依法保证法律公正的基础上,公检法各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快办案进度,尽最大努力缩短办案时间,尽可能减少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并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因案件需要确需查询、冻结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账户的,必须按规定依法进行。在办理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案件时,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稳定。
三、积极“法律进企业”宣传,帮助民营企业构建应有的法治秩序
安居区建区时间不长,民营企业的发展较晚,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注重制度规范的建设,不注重内部法治秩序的构建。部分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极不规范,甚至职工与企业之间根本就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企业自身的审计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基本未建立。在这样的情况下,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突破法律底线的犯罪行为极容易出现。因此,在企业内部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非常重要。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公诉部门坚持每年到企业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将法律知识带进企业,使企业管理者和从业者知法懂法,帮助企业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秩序。
四、为民营企业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一)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起诉、公益诉讼的职能,依法从快从严批捕、起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想民营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大学习贯彻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行为,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构建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协作,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时作为,推动构建新型和谐的政商关系。
五、检力下沉,搭建检企沟通交流的服务平台
(一)结合“法律七进”活动将法治带进企业。针对辖区内的企业发展特点,利用“法律七进”活动,采用领导专题调研、内设部门联系企业、定期到企业走访座谈、到企业作法治宣讲、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将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带进企业,让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知法懂法,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涉企信访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涉及企业的信访工作,畅通企业涉检诉求渠道。依托信访大厅和派驻乡镇检察室及时全方位掌握相关情况,认真办理涉及企业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确保相关案件和线索在检察环节得到及时处理。
(三)协助企业建立预防犯罪工作长效机制。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到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利用在打击侵害企业利益案件、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成功经验,主动深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预防,针对企业财会、采购、销售、招投标和知识产权等容易发生犯罪和产生法律纠纷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协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增强企业抵御风险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