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李正伟 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近日,记者从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名山检察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名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被告人刘某某因一起交通事故,需赔付被害人家属280000元,因刘某某无钱支付,法院将其所有的一间门市抵偿给被害人家属,但刘某某拒不履行,在被害人家属将门市出租给他人后刘某某及其母亲阻挠承租人装修,并以堆放杂物的方式强行占有该房屋、拒绝迁出。法院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执行公告等文书要求其履行判决、裁定,腾空并搬离门市,但刘某某一直拒绝、态度蛮横,且在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该案移送起诉后,名山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快审快结,仅用十天时间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阶段,为有力指控犯罪,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了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刘某某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视频资料及门市被占现场情况,清晰、直观地向合议庭及旁听群众展示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发表公诉意见时向刘某某进行了详尽的释法说理。刘某某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名山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针对“执行难”问题,名山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联系,严厉打击“拒执”、“老赖”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