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吕莎)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男子获刑九年半外加罚金十万元。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阿某王伙同阿某则(在逃)、博某(女,在逃)等人,将4名女性(其中2人为未成年人)通过手机聊天工具骗至遂宁市船山区,后以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及注射毒品威胁、语言恐吓等方式迫使4被害人签订卖淫合同。尔后,博某将4被害人带至蒋某开设的位于船山区永乐街的茶馆内进行较长时间的卖淫活动。期间,博某等人还将被害人带至私人诊所打针吃药缩短月经时间以便于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5月28日凌晨,其中一名被害人趁机逃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将阿某王和蒋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几名被害人背部、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强迫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对阿某王和蒋某提起公诉。2019年2月,船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某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蒋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遂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