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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岗位解民忧 维护稳定助奔康——记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胡敏
时间:2019-07-19 18:35:40  来源:

  杜勇 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

  控告申诉科是人民检察院的窗口,又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胡敏同志2005年1月任控告申诉科科长以来,带领控申科干警,立足岗位,乐于奉献,用真诚和爱心,擦亮了控申工作这扇窗,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胡敏同志所在科室2008年获“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已连续四届继续保持此荣誉,其在2015年四川省检察机关首届“维护公平正义——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和最信任的检察集体”大型宣传评选活动中获“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提名奖”,2018年被雅安市委政法委评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多次被名山区检察院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创新息诉化解模式,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

  胡敏同志敢于创新勇于探索,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过聘请律师、部分乡(镇)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及人民监督员担任第三方人员,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协助检察机关息诉化访,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法和途径,发挥社会第三方力量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出积极作用。如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因证据发生变化,该案未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被害人薛某某对此不服到名山区检察院来访,沟通时情绪激动,对接访人员和案件承办人的解释不听,推荐的维权途径不采纳,在名山区检察院内采取了静坐、躺卧等偏激行为,并到市检察院、区委政法委等部门上访。为让薛某某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防止闹访、缠访现象出现,胡敏同志邀请律师参与到接访工作中。律师用第三方身份从法律角度为薛某某进行释法析理,提供客观、中立的法律意见。在胡敏同志和律师的共同引导下,薛某某平静下来,接受了律师为其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最后,薛某某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向名山区法院提起了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得到了满意的结果。2017年以来,通过《关于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邀请律师参与1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释法说理、息诉化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履行刑事申诉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胡敏同志在工作中坚持并强化权利救济理念,重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促进了社会和谐。1991年5月,王某某被何某某故意伤害致重伤,花费医药费1505.59元。同年11月,何某某被原名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王某某医药费129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害人王某某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和2016年王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又分别向名山区法院和雅安市中级法院申诉,均被驳回。2017年4月,王某某以何某某是故意杀人罪,不是故意伤害罪,法院对何某某的刑事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轻为由,向名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胡敏同志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无明显不当,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不予抗诉。鉴于此案发案至今已有20多年,1991年11月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某就一直在申诉,上访,加之王某某性格偏执,对复查决定可能存在不理解、不服、吵闹等情形,有可能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胡敏同志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采取多种措施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邀请律师参与此案的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共同做王某某的息诉工作,同时,申请市检察院控申处对王某某进行远程视频接访,再次对王某某进行释法说理。考虑到王某某已年近70岁,身体因被伤害致叁级伤残,其父亲和妻子在其被伤害后不久先后去逝,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同时因当年被告人何某某是乡上的扶贫对象,赔偿能力不足,致王某某连医药费都未得到足额赔偿。胡敏同志从加强民生关怀和矛盾化解的角度出发,在做好释法说理的同时,为其申请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王某某对检察机关为其所做的工作,对其的关心和帮助表示感谢,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复查结论,息诉罢访,并签定了息诉承诺书,这起长达二十多年的涉法涉诉信访案得以息诉。

  司法救助对接脱贫,助力人民群众全面奔康

  胡敏同志在工作中主动抓好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的结合,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张某某的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肇事者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区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因肇事者高某某无赔偿能力,其在向所在村委会借款3万元支付死者安葬费后就未给付过任何赔偿。胡敏同志了解到该案情况后,及时向村组干部、扶贫移民部门了解情况,得知张某某现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十多年前因车祸造成身体三级伤残,行动不便,劳动能力受限,其父亲在世时还能帮家里做点农活,现家中全靠其妻子一人劳动挣钱,还要赡养母亲,供其儿子上大学,生活十分困难。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胡敏同志主动到被害人家中,看望并核实情况,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张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并及时将国家司法救助金及大米、清油、棉被等慰问品发放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张某某手中,还积极与区教育局、区扶贫和移民局及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对张某某家开展多方面综合救助,助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2017年以来,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17件,及时发放救助金12万元,缓解了被害人的经济压力,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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