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外夏雨沥沥,庭内庄严肃穆。8月6日上午,由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案一案在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永国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责,县人民法院院长黄海燕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是南充市首例由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蒋明胜,南部县神坝镇人民政府镇长冯洁出庭应诉,南部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县级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火峰乡、永定镇等28个乡镇负责人,其他8县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省市媒体近100人参加了旁听。

开展专项监督 发出检察建议
2019年1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养殖场土地复垦专项监督”,调查走访中发现内神坝镇方山村2组冯良军养殖场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1114.6平方米,神坝镇人民政府在冯良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全面拆除复耕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拨付奖补资金317832元,造成土地资源被破坏和国有资产流失。
2019年2月22日、3月7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两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全面恢复冯良军所属养殖场土地复垦条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虽然采取了措施进行整改,但不彻底不全面,且养殖业主冯良军私自对原母猪产房周边的250平方米土地进行了硬化。在检察建议发出后监管缺位致使农用土地资源被长期非法占用,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全面履行土地监管职责、神坝镇人民政府未全面依法履行行政管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同时,神坝镇人民政府在冯良军所属养殖场未全面拆除复耕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全额拨付奖补资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以上事实有被告三定方案、南部县2017年畜禽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文件、现场图片、询问笔录、2017年冯良军所属养殖场整治相关材料、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行政机关回函予以证实。
起诉事实清楚 被告认错悔改
“二被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本县境内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管职责,其对冯良军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监管,造成土地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持续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神坝镇人民政府负有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管理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冯良军养殖场未全面拆除复耕的前提下,神坝镇人民政府全额发放拆除补助、复耕补助以及奖励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土地资源及生态环境持续遭到破坏。
“我们将以此次庭审为戒,大力履行职能职责,守土有责,依法行政,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到举一反三,不在发生类似问题!”被告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神坝镇人民政府针对其未依法履职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深刻反省和积极整改。
被告请求撒回起诉 法检二院将按程序办理
庭审中,被告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神坝镇人民政府针对其未依法履职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深刻反省和积极整改,督促冯良军拆除了违法建筑,并对违法建筑所占土地及违法硬化土地进行整治,达到了复垦条件,同时对冯良军虚报冒领的资金2.48万元资金进行了追回,消除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被非法破坏的不良影响。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得到了有效整改,检察院监督意见得到了有效落实,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的相关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依法履行职责而使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检察机关可以撒回起诉。公益诉讼起诉人将根据被告申请,现场实地复核后呈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按规定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法院也将在15日内收到检察院的撒诉申请后,进行合议后在开庭宣判”。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黄海燕宣布。
“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们受益匪浅,今后一定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不能违法乱纪。”休庭后,参加旁听的一乡镇负责人感叹到。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永国最后说到:“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公共利益属于每一位人民群众,只有维护好群众的公共利益,才能解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才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才有利于社会规范化治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公益诉讼是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目的不是监督,而是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敬涛 四川法治报记者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