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4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2020年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衡某在蓬溪县购买部分村民所有林木,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其购买的林木进行砍伐并部分出售。被伐林木树种为柏木,共计783株,活立木蓄积量104.4698立方米。其中,省级、国家公益林株数共计柏木663株、活立木蓄积量92.7964立方米,应当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补植林木3315株或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8278.25元。
6月19日,蓬溪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蓬溪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
蓬溪县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8278.25元。被告人衡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当庭将生态修复费用58278.25元转入案款专户。
森林资源作为我国的陆地资源,不但是我国国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发挥着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依法对滥伐盗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以实际行动做绿水青山、蓝天净土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