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蓬溪县检察院向遂宁市检察院移送的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蓬溪县法院达成庭前和解,确定由被告进行公益劳动替代生态修复额履行方案,该案系遂宁办理的首例以公益劳动替代生态修复赔偿案件。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明某、何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蓬溪县蓬南镇长河村山林中猎捕鸟类。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猎的鸟类中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86只,价值评估合计人民币43500.00元。2020年4月14日,蓬溪县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遂宁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审查。
蓬溪县检察院积极协助遂宁市院对明某、何某某家庭情况、履行能力进行调查。经查,明某、何某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承担经济赔偿,且何某某现有家庭人口8人,需要抚养子女4人,赡养父母2人,配偶系精神病人,属于低保贫困户,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何某某务工和政府救助。本案若采取金钱赔偿方式,公益诉讼效果也难以凸显,还会致使被告再度返贫。遂宁市检察院提出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生态修复赔偿的履行方案,蓬溪县检察院积极与蓬溪县蓬南镇人民政府、武胜县赛马镇人民政府协商,提出了由明某、何某某所在村安排护林员、法制宣传员等公益劳动并负责监管和考核,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劳动统筹管理及安全保障的替代履行方案。最终,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蓬南镇人民政府、赛马镇人民政府和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