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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有效开展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
时间:2021-08-10 21:10:48  来源:

  为切实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规范开展,近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前往高坪某精神病医疗机构开展强制医疗执行专项检察监督。

  被强制医疗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

经法定程序鉴定,唐某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唐某某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对其强制医疗,2021年4月依法向高坪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唐某某强制医疗。高坪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该精神病医院以被强制医疗人员年龄偏大,身体较差,出现其他病情时救治难度大、转院治疗陪护难以解决等问题拒绝接收。我院在了解该情况后,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加强同公安机关、医疗场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公安机关及医疗机构的配合下,该强制医疗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为确保强制医疗依法规范、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交付和执行环节的法律程序进行监督,查看了相关法律文书、查阅了被强制医疗人的治疗档案,在医生的陪护下深入住院部与被强制医疗人面对面交谈,同医院负责人进行交流,了解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治疗情况。同时就如何开展好强制医疗执行工作与医疗机构交流了意见建议,充分保证强制医疗执行的顺利进行。

  此次强制医疗刑罚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既维护了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又在检察监督中推动了强制医疗执行工作专业化、规范化运行。今后,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将把强制医疗执行检察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为消除社会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高坪检察力量。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张文平 任雪 记者王威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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