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林 周航)7月28日,广安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使用他人驾驶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共四项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何某处以罚款3150元,并报裁决行政拘留10日。
2015年10月,何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应吸取教训,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未取得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他确报着侥幸心理,坚持喝酒驾车两不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6月13日20时30分许,何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川EX52**小轿车行驶至环西二路,被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53.2ml/100mg,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没有携带驾驶证。执勤民警将其带回大队进一步调查,何自称姓名为谭某,并报出准确报出了身份证号,同时很快叫人把谭某驾驶证拿了来,民警在比对驾驶证上照片和身份信息照片是发现与何某本人有出入,何辩称这是他多年前模样,后经民警反复比对,最终确定不是何本人的驾驶证。何见谎言被识破,承认自己之前醉酒被查,驾驶证已被吊销,没有办法才想到借朋友的驾驶证来顶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