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文泓)8月17日19时许,仪陇县石佛乡到永乐镇的乡道公路上一辆海马牌小轿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饶某某及乘车人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车逃离现场。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汪江、罗浩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赴现场,仅用1个小时便侦破该案,及时为受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由于该次事故发生在乡道公路,交通流量较小,事发当时,无其他目击人,是受害人饶某某报案。当民警询问饶某某是否看清肇事小轿车的车牌号及车辆特征时,饶某某陈述称是一辆银白色的小轿车,不晓得车辆品牌,只记得车牌号尾数是“257”。但是事故现场散落的却是棕色塑料碎片,而饶某某的二轮摩托车是蓝色的,民警遂判断该碎片是肇事小轿车所遗落,是其前保险杠护壳的碎片。
据此,汪江一边通知事故中队内勤利用公安内网查询棕色、尾号是257的小轿车;一边驾车沿该公路向永乐方向追辑。当警车行驶至距事故现场约3公里处,汪江发现右前方五六米外有一辆棕色小轿车头朝下陷落在路外排水沟,其车牌号尾数正是“257”,车附近站着一男一女两年轻人,他们神色慌张。汪江遂上前询问,果然,那名男青年正是该次事故的肇事司机聂某某。随后,汪江电话请求永乐派出所派出警力到场,合力将该车抬到公路上。
目前,受害人饶某某、周某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肇事人聂某某及时足额支付了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