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林 周航)8月22日,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对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公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下达了责任认定书,电动自行车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肖某在收到认定书后泪如雨下,心里反复唠叨:“哎呀,闯几秒钟红灯酿成的车祸遭损失了几大万,这些钱要好几年才能挣回来哟!”
这起事故原来发生在今年8月7日下午,肖某驾驶无牌照、无保险“民鑫”牌电动自行车,沿广安区金安大道往中天国际方向行驶,16时49分,行驶至金安大道与广宁北路交叉路口(重百路口)时,交通信号灯已显示红灯。绿灯行,红灯停是基本交通规则,但肖某心存侥幸,觉得车流量不大,便不顾红灯继续任性前行,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着何某与正常通行的车牌号川X299**公交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当事人肖某与其搭载的何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
截止发稿日,肖某治伤用去八千余元医药费基本康复,何某住院治疗已花费八万余元仍未好转,两人医疗费用至今已近九万元,而肖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又无牌照、无保险,他承担的事故责任所有费用都得自几掏腰包,一次闯红灯就损失几万元,事故后肖某悔恨万分,一再表示今后驾驶电动自行,一定要上牌上户,购买保险,上路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