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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判定跨线桥施工工人过马路被撞身亡担50%责
时间:2017-03-03 09:25:57  来源:本网原创

 

               现场冯小平很无奈的拿着不事实认定不公的责任书

 
本报讯(记者 雍建伟 文/图)“我爸在跨线桥施工工地马路上被一超速行驶车辆撞死,成都交警却说过马路没有观察来车,应该走天桥、不得跨越隔离设施,我爸在守工地准备拿工具,当走到马路双黄线一侧时,被超速行驶的轿车当场撞死。”2月28日,在成都市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北星铁路跨线桥在建施工现场,冯小平哭着向记者投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警在事故中认定不公平。
冯小平的父亲过铁路跨线桥在建施工现场过马路被撞身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自己担50%责任。
近日,家属方已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A
现场:在建施工路段 工人施工现场被车辆撞飞
冯小平的父亲叫冯昌林,今年56岁。虽然车祸已经发生二个多月,但一提到父亲的悲惨经历,冯小平还是泪流满面。
砰……一辆疾驶而来的小车将一名借道通行的行人撞飞10米开外。2017年01月03日一大早,在成都市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北星铁路跨线桥在建施工路段下,这一声响彻底打破了周围的静谧,四周一片哗然,随即陷入异常的喧闹中。这是冯小平一生都难以忘记的一天。
01月03日早晨,天刚刚初亮,在成都市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北星铁路跨线桥施工现场,负责在工地守夜的工人冯昌林像往常一样,在工地巡查一圈过后,冯昌林便准备借道通行过跨线桥下的马路到对面工地取工具开始一天的劳作。可谁也没想到,这便是他有生之年最后一次通过这熟悉的路段!
成都市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北星铁路跨线桥施工地工人陈云凤介绍,由于是修建铁路跨线桥,根据施工需要,此处在建工地在马路两侧都设有施工场地,路面原有的绿化隔离带也暂时铲除供车辆与行人进出,冯昌林在工地平时除了做一些劳务之外还担任了工地的夜班值守。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路段有黄色警示标志,事发现场并立有蓝色警示牌“内有车辆出入请减速慢行”,在旁边立有黄色警示正在施工的标志,并显示限速40公里的警示标志。
 

                      桥下限速四十的限速警告标志

 
在该跨线桥工地大门处的监控视频上,记者看到,01月03日早上07时38分,工人冯昌林从马路一端的施工场地准备至另一端施工场地取施工工具,在借道通行至马路中间双黄线处时,突然,一辆疾驶而来的白色越野车正面将冯昌林撞飞,并消失在视频中。
事故发生后,经120医生现场确认,冯昌林当场死亡。
“这个路段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就在前一个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民警唐鸿骑着警摩出勤时也是在这个地方被车辆卷入车底身亡的。这段路没有监控,车子都来得很快,平时我们过马路都是提心吊胆的。”冯昌林的工友陈云凤提起此事心里还一阵发凉。
B
勘查:肇事车辆超速行驶 付事故一半责任
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民警抵达了事故现场,并就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勘查笔录及询问笔录。
随后,民警将事故车辆送往了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作进一步鉴定,根据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79km/h,属超速行驶。
最终,02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了成公交认字{2017}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路段限速70km/h,当事人蒋伟(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表明的速度”的规定;冯昌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确定蒋伟、冯昌林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C
哭诉:施工路段借道通行 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冯昌林儿子冯小平介绍,因为发生事故的路段为在建施工路段,且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竖立了醒目的限速牌(施工路段限速40km/h),此施工路段在成都市交管部门也有备案。
“整个金芙蓉大道有10多来公里路,都是限速70km/h,但发生事故路段为在建施工路段,同时竖立了醒目的限速牌限速40km/h,交管部门最终认定为此路段限速70km/h也实际事实严重不符,是完全错误的!”冯小平告诉记者。
“蒋伟在驾车通过在建施工路段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而是继续严重超速行驶,是导致我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依法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冯小平认为在此处施工路段,并且有明显的警示警告标志,工人正常上实施跨桥施工作业,通过现场的监控视频也能看出,冯昌林在通过马路时也是在左右观察车辆通行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通行的,其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肇事司机新手新车,超速行车过程中临机处置不当,才买车两月多就出现公路上撞死人事故,依据《道法》驾驶证未满一年发生肇事事故吊销其驾驶证,应当依法追究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未即时避让横过马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肇事司机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有意包庇肇事司机,肇事司机涉嫌犯罪。”冯小平告诉记者。
在该跨线桥工地大门处的监控视频上,记者看到01月03日早上07时38分,工人冯昌林从马路一端的施工场地准备至另一端施工场地取施工工具,在借道通行至马路中间双黄线处时,突然,一辆疾驶而来的白色越野车正面将冯昌林撞飞,并消失监控视频中,可以想像当时肇事车辆速度很快。
据悉,02月24日,家属方已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记者致电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事故处理民警,民警称该事故正在申请行政复议,不便透露更多细节。
D
律师说法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责任认定书中说事故一百米处有人行横道,但事实是事发现场至少近三百米无人行横道,认定书还说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事实是跨线桥作业施工区域仅有道路中间的双黄线,施工作业区有明显的限速40公里的标志,但交警认定限速70公里。我们认为交警有涉嫌包庇肇事驾驶员的嫌疑,为减轻肇事驾驶员刑事责任,严重超速却要行人承担50%责任。我们没有去闹,我们相信公平正义,也相信法律。”冯小平告诉记者。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告诉记者,驾驶人蒋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表明的速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蒋伟、冯昌林均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各自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则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肖云海告诉记者,行人过马路被撞身亡确实值得同情,行人未在确保安全前提横穿马路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人们也应该吸取血的教训。冯小平如果不复行政复议结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超速危害:
超速行驶到底有哪些危害? 第一,超速行驶影响车辆操作的稳定性,其会使车辆操作稳定性差,特别是在弯道外行驶,由于离心力的作用,容易使车辆向回转中心外侧滑或倾斜;第二,超速行驶使车辆制动安全距离延长,车辆的制动距离主要受行车的速度制约;第三,超速行驶会造成驾驶人心理紧张,采取措施不当。驾驶人在超速行驶中,如果遇到突然意外的情况,就会产生极度紧张情绪,手足无措。慌乱之中,根本无暇冷静思考、准确判断,采取紧急措施往往是顾此失彼,交通事故在慌乱的瞬间就发生了;第四,超速行驶影响驾驶人的视觉,人们的视觉是受大脑直接支配的动感器官,它不具备机械的稳定性。因此,车辆在行驶中,驾驶人的视野、动视力、周边视力都随着车速的变化而变化。
经验教训:十次事故九次快,这是无数次超速交通事故中得出的结论。严格按照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就不会酿成悲剧。所以,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朋友,开车一定不要超速行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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