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旭林)日前,记者从德阳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获悉,2017年12月11日23时21分,当事人唐某某驾驶川F*****小型普通客车沿庐山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庐山南路与西湖街交汇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胡某某驾驶的川F*****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次日通过对唐某某进行询问,唐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7年12月13日聘请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唐某某血中乙醇浓度进行检测,2017年12月14日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所送唐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8.0mg/100mL。
根据检验鉴定意见书,唐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 12月19日被刑事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三日。送德阳市看守所羁押。再做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