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南交宣 文/图)2018年1月5日20时45分,南充市南部交警大队在城区新华路开展“猎猫2018-1”全市整治酒后驾驶集中统一行动中。发现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迎面驶来,民警立即拦停该车,示意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只见驾驶员支支吾吾,不敢大声说话,民警意识到驾驶员可能喝了酒,随即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7毫克/100毫升,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39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78条第1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是2017年12月21日才初次审领的(E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证号码为51292219690****574。该驾驶证仅仅使用才十六天,因在实习期内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