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南交宣)2018年2月8日,南充市南部交警大队对二次酒驾驾驶人谢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12922197611****53,家住南部县火峰乡康康井村)拟作出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月5日13时33分左右,南部大队机动中队在新华路路段开展“猎猫2018-6”全市整治酒后驾驶集中统一行动时,谢大洪因饮酒后驾驶川R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0毫克/100毫升,经查:该驾驶员谢某某2015年12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大队处罚过,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谢某某也对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谢某某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