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南交宣)2018年3月9日,南充市南部交警大队对二次“酒驾”驾驶人吴某某(男,汉族,家住南部县建兴镇同兴街)拟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3日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月30日22时06分许,吴某某驾驶川X0***7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南部县红岩子大道大润发超市外路段,被南部交警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毫克/100毫升。经查:吴某某于2015年9月26日在212国道994公里+10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过,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2项和第110条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吴某某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