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公 告
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下列346辆 (附后)已达到报废标准,但车主一直未按规定到交警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予以公告。请车主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居民身份证(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相关资料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期满仍未办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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