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张金柯)9月6日,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在滨江中路设卡检查,当晚上20时30分许,一辆川JD**62正三轮货摩托车经滨江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驶至天宫路滨江路口检查卡点时,被卡点的执勤交警拦停在了路边接受检查。
该驾驶员刚一开口,民警便发现驾驶员说话有酒味,遂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26.1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经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查询,驾驶员陈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档获并处罚,现其驾驶证在依法暂扣期间,故陈某某的行为为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对陈某某因饮酒后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3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