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记者 张金柯)10月30日凌晨1时40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川J09***小型轿车沿东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东平大道灵云路口时,与同车道在前方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的唐某明驾驶的车牌为川JC***7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
遂宁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接到警情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川J09***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说话时带有酒气,民警随即将张某带至遂宁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提取且按规定保存送检。经鉴定,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4.4mg/100Ml。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送至遂宁市看守所拘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