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日,遂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查获的2名“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胡某、鞠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理,两名“酒司机”悔恨不已。
2019年12月13日21时58分许,胡某驾驶川JGY**3小型轿车在开善路被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74.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2019年9月21日21时36分,胡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二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为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27日21时16分许,鞠某驾驶川JN3**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开善东路被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询,鞠某于2019年9月26日20时31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二大队交警查获并处罚,此次为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遂宁公安交警部门对胡某、鞠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金19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